江佐中:心怀大爱做小事——广东省政协全体会议即席发言6次成功抢唛的回顾

2018-09-19 来源:本网原创稿

(作者系第十一届广东省政协特聘委员,第十三届佛山市顺德区政协副主席)

  2016年12月26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向全省发“特急”文件: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各地市一律取消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得再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证年票、次票或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次日(27日)中午,广东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陈波带队上广东“民声热线”节目时公开表示,明年1月1日起,全省18个地市将取消年票。
  消息传出,众多私家车主与企业尤其是汽车运输企业无不欢欣雀跃,曾经为取消年票而有份参与大声疾呼的我更是心花怒放,备受鼓舞,感到为民请命、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努力没有白费,年初(1月24日下午)在省政协大会上抢唛发言的情景又现脑海涌上心头。
  在意识到汽车年票制有违依法行政后,我一方面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找相关企业、市民座谈调研,了解到广州、佛山等市的居民每辆私家车每年年票支出900多元,仅顺德汽车运输集团每年买年票要支付200多万元。这使我确信,部分城市政府实行多年的汽车年票制,既违反国家上位法,又加重企业、市民负担,损害群众利益。为了稳妥,我还请广东省情调研中心进行了网络问卷调查与街头访问调查,得到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作了充分准备之后,2016年1月24日下午,省政协大会即席发言一开始,我便“嗖”地站起来,举起展开事先准备好的“依法行政 取消年票”横幅标语,几次站起、坐下、站起,终于引起主持会议的省政协副主席温思美教授的注意,经同意作了即席发言,引起共鸣,赢得了热烈的掌声,最终得到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在那天的即席发言中,我一口气讲了将近6分钟:
  向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年票制是一项弊端甚多、激起民怨、阻碍发展的制度。征收年票,虽可弥补地方建设资金不足,舒缓财政压力,但它明显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党的群众纪律,与全面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应该尽快取消。理由如下:
  一、年票制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等行为。
  广州等各市出台的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度,依据的是市政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所有通行费捆绑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行收取,明显违反上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如果相抵,下位法无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大背景下,如果继续强制收取年票,有违国家法规。
  早在2011年6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会议中,就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点名批评了广州市《年票制试行办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中对“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规定,与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一致。国家的交通、价格、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都一致认定年票制不合法,车主完全有权拒绝缴纳年票。
广东省情调研中心今年元旦期间调查结果显示,57.9%受访车主、81.5%应答网民认为年票制没有法律依据。
  二、年票制损害群众利益伤民心
  年票制实质是将道路通行费按车辆平摊。而且年票是无限期征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加重企业成本。省情调研中心调查显示,73.8%受访者、82.5%应答网民认为年票制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经济负担。例如,广州市实行年票制收费的路桥、隧道包括: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鹤洞大桥、解放大桥、江湾大桥、海印大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等市政道路和桥梁。按照广州年票制最初设计,其还贷基数约为60亿元,预计在15年内可以实现还贷、停止执行年票制(事实上,按照当年的预算,随着车辆保有量大增,还贷结束时间可以提前)。但其后不久,该市有关部门称每年年票收费不足以偿还路桥建设贷款的利息,其实是将后来的更多建桥修路投资,包括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大观路等的投资,“塞”进年票制由广大车主负担。本来,市政道路建设资金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理应无偿提供市民使用。即使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利用贷款或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集资款,但不能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而广州的年票制包括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等,已经大大超出了该法规规定的收费范围,并且隧道及其大型桥梁贷款收费偿还也理应依法厘清还贷总额,确定收费期限。广州市年票制还贷收费除了桥梁和隧道外的市政道路,都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应纳入收费范围。乱收费明显损害群众利益,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宗旨相违背。
  三、年票收支不依法公开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分清收费公路不同性质,哪些属于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哪些属于经营性收费公路,因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收费公路其还贷法定最高收费年限完全不同。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最长期限只有15年,15年内还清贷款后,必须立即停止收费。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经营者还必须依法纳税。如按广州市财政局的说法,广州年票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那么其性质属于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最长期限只有15年,也就是说2017年元旦起必须停止收费,同时国家明确规定要实行政务公开。《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于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5年,多年来还贷款总额以及巨额收费情况不公开、不透明,收费去向,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缴费车主完全不知情,公众无法监督,可能存在贪污、挪用、浪费、私吞等腐败的巨大漏洞。
  四、上路稽查年票属违法执法
  近日,广州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宣布近期将上路稽查车辆年票缴纳情况,这又是违法行政的行为。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均明确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三个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道路设立检查站,上路执法稽查机动车辆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越权上路稽查车辆。交通部、国务院纠风办近年反复重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上述规定。广州年票征管部门市政设施收费处并非执法机构,未经省政府批准,无权上路稽查。而仅根据《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办法》第16条规定:“市通行费征收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市年票制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检查。通行费缴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的规定上路稽查,显然违反国务院上述规定。实行年票制,违法、输理、失民心。广州作为省会城市、首善之区,理应成为依法行政的排头兵。希望尽快取消年票制,带动全省有关市共建和谐法治社会。”

  呼吁取消汽车年票,只是我历年参加省政协大会抢唛发言的其中一次。从2012年到2017年,我先后以佛山市顺德区政协副主席、广东省政协特聘委员(2017年改称特约人士)身份,连续6年参加了每年一度的省政协全体会议,每次即席发言大会都抢唛成功,创造了一个至今无人打破的纪录。
  2017年1月18日,第十一届省政协第五次会议的即席发言大会,在盛南方、匡耀求同志配合下,共同举起模幅标语、卡通图案吸引主持人注意,主持人省政协温思美副主席许可后,第六次成功抢唛发言,作了题为《主导养老服务,政府责无旁贷》的发言,认为广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水平低,与中央的要求、民众的期待、第一经济大省的地位有很大的差距,必须迎头赶上。同时,利用剩下的20秒,建议省政府关注年票制取消的手尾问题,统一出台取消追缴年票的政策,防止各市政府与广大车主互掐。

 

  在2015年1月省政协大会上,我抢唛作了题为《争取先行先试,放开生育二胎》的发言:“实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我国累计少生4亿多人,控制了总体人口基数,为经济发展、国家富强做出巨大贡献。但随着时间推移,带来了超低生育率、人口老龄化、严重少子化、男女比例失调等问题,如果继续维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持当前低生育水平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不利于孩子成长。独生子女带来的个人、家庭、血亲及社会、亲情关系的削弱,可能造成人格与个性发展的缺陷、亲情与人情社会的隔膜,形成一定的社会问题。
  二、人口老年化加剧。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 60岁老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3.26%,且在迅速增加;而0-14岁的少儿占总人口比例降至16.6%的新低,出现老龄化与少子化并存的结构特征。我国招工难、养老难等问题将更加凸现,“四二一”的主流家庭结构不利于经济发展。
  三、征兵难度加大。因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形成了独特的独生子女教育文化,越来越多的父母不愿意儿女参军,不少青年自身也不愿应征入伍。
  四、失独问题凸显。经过30多年严格的一胎化生育控制,目前全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因此过去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失独之痛造成的精神和物质伤害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
  我国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3年的12.08%,人口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3年的4.9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妇女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2013年的1.55,远低于2.1世代更替水平,未来将面临严峻的人口困局。根据广东省卫计委统计,预计“单独生二胎”政策实施后一年将增加1416万人口,但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截止至10月的数据显示,全省申请人数才9万对,远低于预期,而之前统计70—80%表示愿意生第二胎的单独家庭中,只有20—30%真正申请生第二胎。据报道,全国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妇约1100万对,但11月10日新华社报道,国家卫计委确认单独二胎放开以来,全国提交再生育申请的仅约70万对,仅占符合条件的6.36%,与官方提出每年200万对夫妻申请的预期差距甚大。事实已经证明,放开单独二胎没有造成人口剧增。分析原因有三:
  一、育龄妇女年龄结构在变化,70年代初出生高峰期出生的妇女正逐步退出育龄期,二胎生育意愿随年龄上升而下降,年纪大的育龄妇女比例越高,生育的孩子数量越少。
  二、养育孩子的巨额费用,成为不少家庭的沉重负担。生育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成本,还有机会成本,尤其是对女性的学习、工作、生活都会造成影响。而且近10年来乃至今后,人们的生活成本、居住成本、育儿成本在不断提高,经济因素对生育的限制日益加大。
  三、符合单独二胎的家庭由于一直在计划生育的固定思维影响下,独生子女自我观念强烈,传统中国的兄弟姊妹、表亲等亲情关系断裂与消失,尤其是80后、90后群体,多生少生无所谓,普遍只愿意生育一个孩子。
  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少子化、两性比例失衡等问题严峻,“单独生二胎”只是生育政策的微调,作用影响不大。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的平均生育率只有1.18到1.20,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2.1。如果现阶段政策不变,2015年为1.7,2030年为1.6,并保持到2100年,那么21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将高达40.15%,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抚养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将高达83.22%。
  事实证明即使放开二胎,也不会造成人口暴涨。山西翼城县从1985年进行二胎试点以来,人口增长一直低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以1990-2000年两次普查期间的数据对比,全国人口增长了25.5%,而翼城县仅增长了20.7%,而另一个重要的人口统计指标出生性别比,全国为117.8,翼城则为106.1。30年过去了,这个政策上允许生二胎的县,人口并没急剧增长,反倒生育率下降。北京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苏剑等人测算,即使现在全面放开二胎,全国每年也只会多出生585万-780万人,对提高生育率的贡献为0.5-0.7,仍不足以达到代际更替水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人口正在快速减少。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2年全国15-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9.37亿人,比上年减少345万人,多年来第一次出现下降;2013年,劳动年龄人口又比上年减少244万人。
  综上所述,调整生育政策十分必要,建议加快从“单独二胎”到“全面二胎”的进程,在破除养老困局和缓解劳动力供给短缺方面未雨绸缪。
为此,建议我省尽快向中央争取先行先试全面开放二胎生育,理由是:
  一、我省城镇化率、人均GDP、人均受教育程度、女性就业率等均在全国前列水平,能够较好地保证生育政策放开后不会带来人口数量和结构产生剧烈波动和对人口动态不可控制的结果。
  二、全面放开二胎,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人口发展环境。当新出生的人口在未来进入劳动力市场后,不仅可以有效改变人口年龄结构,而且还能增加未来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缓解我省劳动力资源供给短缺的局面。并有效降低未来老年人口的比例,减缓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延缓人口老龄化趋势,性别比失衡的现象会得到明显改善。” 

  2014年1月省政协全体大会即席发言时,我作了题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还电动自行车以路权》的发言:
  "电动自行车因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的优点,日益获得市场认可。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使用量正以每年约15%的速度增长,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1.62亿辆,广东省约1000万辆,北京市300万辆。但是,广州、深圳等城市却颁布"禁电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与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不相符。建议取消这一限制,同时,抓紧制定出台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驾驶等作出规范。
  一、"禁电"不符合宪法法律精神
  1、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均依照宪法做出了相关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令我省近百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2、《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在此确立的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必须以相应的程序保障,如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各方面意见的听取和协调等。综观各地"禁电"地方法规的出台,大多只有"专家"论证,没有听取民间人士的呼声,忽略了中低层民众反对"禁电"的民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禁电"对于买不起小汽车的亿万市民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而是设置障碍,违背"平等保护"的原则。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从我省乃至全国现状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远未达到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水平,何况发达国家的巴黎、东京,国内的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均未"禁电"。
  二、"禁电"理由难以成立
  在容许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大、中城市,电动自行车正成为摩托车的理想替代品,伴随城市绿色交通体系的构建,其效能优势得以释放,市民交通可达率显著提高。而一些城市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各种理由,实难成立。
  1、不安全。从技术上看,电动自行车已经全面采用现行高档摩托车的轮系和制动系统,其制动能力远远优于普通自行车。事故的发生,是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混合行驶所致,若实行分道行驶,即可防止两类车之间发生安全事故。事实上,电动自行车事故基本上控制在"轻伤"之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每起基本在1000元以内。一些地方如杭州,电动自行车被要求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年费用是20元。
  2、不环保。早期的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都是使用铅酸电池,确实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但不存在一次污染;而与小轿车产生的尾气、噪音及电池污染相比,电动自行车的二次污染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何况目前早期电动车旧电池回收率接近100%。新型的电动自行车使用的是锂电池或镍氢电池,基本不存在污染问题。
  3、难管理。在电脑甚少应用之时,亿万辆自行车用人工登记,尚且管理得头头是道,现今电脑普遍应用,对电动自行车发牌管理,应该不成问题。欠发达的广西自治区都在2013年8月出台了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必须注册上牌及安全上路的细则。改革先行经济发达的广东没理由做不到。
  4、造成交通堵塞。问题出在电动自行车没有专行道,与机动车混合行驶,影响车流速度。这只能说明路权分配的不公平。"禁电"剥夺了民众共享道路资源的权利和自主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5、影响公交发展。市民之所以不选择公共交通,是因为目前的公交系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如拥挤、时间、线路等问题,远不如电动自行车便捷。发展公共交通是政府的职责,不能因此而剥夺市民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6、影响城市形象。国外如东京、巴黎,国内如北京、上海都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北京曾在2003年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2006年果断撤销了"禁电",这些都不影响它们的形象。相反,据媒体报道,广州、珠海"禁电"后,上万人包括多家企业联名信访,深圳"禁摩限电"行动销毁电动自行车给人一种冷酷和粗暴印象,这此倒是影响到了一个城市的人文形象。
  总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缺乏法理依据,不利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没有公民参与支持,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影响民生,妨碍路权资源的公平分配,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与环境保护。建议省人大和省政府研究撤销"禁电",尽快规范城市交通立法,科学规划、扩建非机动车道路,通过发放行驶证、驾驶证等办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驾驶管理,还电动自行车以路权。"

  在前述几次即席发言之前,2012年以顺德区政协代表身份参加省政协全体会议,我第一次抢唛成功,讲广佛同城、金融也应该同城,两地之间银行汇款不应该每笔收费50元。2013年1月,以省政协特聘委员身份参加大会,以广佛金融同城仍未实现、广州未经顺德同意就把垃圾焚烧厂建在顺德中心城区边为例,呼吁在珠江三角洲一体化进程中,省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是什么原因促使我连续6年争取抢唛发言?其实很简单。在古代,尚且有官员心怀“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那么,在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在倡导“民主、文明、和谐、法治、公正”等为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既然身为共产党员,当了政协委员,就应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民众为社会发声,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很欣赏碧桂园创始人杨国强先生那句一直努力付诸实践的话:“让社会因我们的存在而变得更加美好!”也十分欣赏他践行“如果我们无法做大事,那么就怀着大爱做些小事吧”的理念,人的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每个人都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心出力,相信社会一定会逐步向好!

 

  来源:省政协文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