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提学官的书院建设与张居正的学政改革

2025-04-10 来源:本网

  摘要

  明代提学设官后,由于职责与职权未能平衡,因此有的提学官试图打破令甲所限,在官学之外别建书院来走出制度困境。明代提学官所建书院有衙署、祭祀、聚徒讲学三大类型。影响最大的是聚徒讲学型书院,其中的精英教育以省级书院成就最高,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官学系统中省一级的空白,是清代省会书院制度的先导。中晚明王学兴起后,王门后学利用担任提学官的机会,通过建设书院来传播新思想,更将讲会制度引入官办书院,通过思想与制度的双重渗透瓦解了官学体制中的师生秩序,以讲学同志的连属形成团体。此时,秉持取士之权的提学官在选拔讲学团体成员时面临私相授受的指控,进而引发了万历初年张居正的学政改革,明令提学官“不许别创书院”。此后,提学官通过建设书院来“教士”的行动遭到打击,逐渐向专于“校士”的职能转变。

  提学制度是明清两代相沿的学校管理制度,始于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的提督学校官之设。提学官专一提调学务,是联系中央教育政策与地方学校体制之间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学制度的核心。提学制度自初创以后经历了长期探索直至定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少提学官并不满足于因循既定职掌,而试图突破令甲所限别有一番作为,在官学之外另建书院就是其选择之一。这使得明代的教育、文化出现了新的格局,也成为明代书院走向繁荣乃至王学广泛传播的一大推动力。目前学界对提学官既定职掌的梳理已称系统而详尽,近来有学者注意到提学官在乡试、文学等领域的“越界”之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这都显示出明代的提学制度在条文规定以外拥有丰富的运行实践,对其加以探究有助于重新思考明代提学制度的实际运作以及明清学政制度的流衍等诸多问题。

  一、提学官所建书院的大致情况

  明初,朱元璋将元代已经纳入官学体制的书院制度废除,专一扶持官学,取得了“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的成就,却使得书院进入“百年沉寂”期。此后,官学在运行中逐渐出现制度废弛、学风败坏以及教官素质下降等诸多问题。英宗正统元年,礼部议准设置专官提调学校,“南、北直隶俱御史,各省参用副使、佥事”,部分地区略有不同。这种以风宪官督学的制度设计,是强调提学官的监督职能而非教育职能的体现。提学官的具体职掌,初期以正统元年、天顺六年(1462)两次颁布的提学敕谕为基准,大致涉及整饬士习学风、提调整理地方学校、考核儒学教官、选拔生员、录送乡试、考核、起送岁贡等方面,其中并无直接教导地方生员之责。

  统计显示,自提学设官以来,明代书院发展逐渐走出沉寂期,尤其到成化、弘治以后,增长之势更趋显著。当然,明代书院得以复苏的动因是复杂的,并非仅是某种单一力量所能左右。有学者初步统计出提学官在明代大致建立了81所书院,而笔者以明代方志为主,结合清代方志、文集以及其他研究成果,得出新的统计数据为110所。提学官建立的书院遍布两京十三行省,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以广东、福建、南直隶、江西、湖广数量最多,皆属于明代书院建设的发达地带。提学官建立书院的行动始于天顺,终于崇祯,持续时间约180年。其高峰期集中在弘治、正德、嘉靖间,与明代书院建设鼎盛于正德、嘉靖、隆庆间的总体趋势相比显得要早,展现出一定的引领之势。而万历以后骤减的幅度亦比明代书院衰微的总体趋势要高,这是万历初年学政改革效果的展现。需要说明的是,提学官的书院建设实践并非仅仅体现在创建、复建书院的行为上,利用已有的书院开展活动同样是重要的表现形式,其例证数量更多,难以统计。

  提学官建立的书院大致可分为衙署、祭祀和聚徒讲学三大类型。衙署型书院是指作为提学衙署或其配套建筑的书院类型,一般设在省会。尽管提学官早在正统元年就已设立,但许多省份并未随之建立提学衙署。如浙江提学最初寄居在按察司东南隅的三学射圃“较艺观德”。弘治十二年(1499),提学副使赵宽于射圃隙地起造提学厅事,取名“提学书院”,作为办公与起居之所。广东提学衙署,匾为“崇正书院”。山西提学分司有所不同,设在晋阳书院。另有一种类型的书院与提学衙署呈左右分列之势,作为其配套建筑。如弘治十八年(1505),贵州提学副使毛科购地营建衙署,“左偏创文明书院,以陶镕士子矣。右偏乃建提学分司,以考较师生,而兼理庶政”。其他如陕西正学书院、南直隶明道书院,皆是此种形制。这类书院往往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间有聚徒讲学活动。

  祭祀型书院以祭祀学术、功业突出的先贤为主要功能。提学官有匡正社会风俗之责,不少书院是由提学官毁淫祠、改寺观而成的。广东提学副使魏校在正德、嘉靖之际“大毁寺观淫祠”改建公署、书院、社学,可考的书院就有13所。其中有5所在广州粤秀山,原为观音阁、迎真观、悟性寺、仁皇寺、天竺寺,魏校将之分别改为书院,“立先贤遗像”,祀宋儒周敦颐、程颢、程颐、朱熹。又设原寺僧二人为庙祝,令其洒扫门庭,崇奉香火。诸生有来学者,准其散居。另有部分书院是在先儒讲学之所的基础上建成的,如王艮生前曾讲学于泰州东淘精舍,耿定向在他逝世后特建吴陵书院专祀之。

  聚徒讲学型书院以延师授徒、讲学考课功能为主,是提学官所建书院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类型,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性质。一是基层教育性质。社学是明代重要的基层教育机构,由于天顺六年的提学敕谕包含了振兴社学的内容,因此有的提学官会将书院制度中的某些成分与社学相结合来推行基层教育。如正德七年(1512),福建提学副使姚镆改福州怀北社学为道原书院,建林之奇、黄榦二先生祠,傍室仍为社学。嘉靖间山东提学副使陆釴提到,“今书院之设遍山左,然未闻以小学为教者”,可见基层教育性质的书院并不多见。

  二是精英教育性质。明代官学的设置,最高层级为两京国子监,基层为府州县学、社学,提学官对应的省一级政区则为空白。针对既有官学施教范围有限以及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的弊端,有的提学官在省会或其他通邑大都别建书院,作为官学的补充。这类书院集中出现在成化、弘治、正德及嘉靖初年,由提学官选拔通省文行兼优者肄业其中,成为省级书院的雏形。在实践过程中,又形成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以陕西正学书院、广东崇正书院、四川大益书院、广西宣成书院、山西河汾书院以及贵州文明、正学二书院为代表,设立于省会,是提学官为弥补不能与诸生“朝夕相亲”之弊、或是为了改变生员“闻见寡薄”之况而设。这类书院多由提学官选拔通省生员之优者肄业其中,间或及于民间俊秀或其他类型的生徒。如贵州文明书院,其招生范围就涉及在城儒学弟子员、武弁、幼官、应袭官生与社学童生,由提学选拔其中的200人入院肄业。这类书院往往由提学官联合督抚、巡按、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联合建成,因此其规模一般较大,规制较为完整。

  第二种模式以河南为代表,由省会开封及周边地区建立多所书院组成书院网络,其构建者为河南提学吴伯通。吴伯通在成化十四(1478)至十九年担任提学佥事、副使,他有感于“各儒学教官科目出身者少”,学行多为人诟病,因而提出建立书院网络的计划:“河北三府一十八处共修百泉书院,河南一府并临近钧汝等州县共修龙门书院,汝、南二府并临近陈、许等州县共修上蔡书院……开封府置在会城,俊秀渊薮,亦可择地立院。”在河南巡抚的支持下,上述各府开始营建书院,实际建成了开封府大梁书院,河南府伊洛书院,卫辉府百泉书院,汝宁府汝南、上蔡书院。书院建成后,各令有司“礼聘贤哲”。吴伯通在巡视之余亦会莅临,“亲与讲解经书,辨正志业,使其归而传授同学”。这类书院散处地方,交由地方提调正官及学官负责管理。

  除省级书院外,另有分布在府州县的中小型书院。如贵州铜江书院,“选民间幼俊与庠生之有志者,延师儒而分教之”,同样作为官学的延伸而存在。

  三是讲会性质。提学官所建的讲会型书院以开展讲会为主要活动,集中出现在嘉靖中后期至隆庆、万历间,与王学的兴起与传播密不可分。不少讲会型书院是由王学讲会发展而来的,如南直隶水西精舍,其前身为嘉靖二十七年(1548)王畿、钱德洪等人联合宁国府六邑之士在水西寺定期举行的“水西会”。水西会每年有大会,每月有小会,其影响范围超出六邑之外,江西邹守益、刘邦采亦曾与会,每会逾300人。三十一年,因地不能容,提学御史黄洪毗与知府刘起宗创议新建精舍,后任提学赵镋、巡按闾东继成之,由知县邱时庸等负责营建。建成后,知府刘起宗礼聘王畿、钱德洪间年至会。四十一年,罗汝芳任宁国知府,将水西精舍扩建为水西书院,并在提学耿定向的支持下共建志学书院,奉祀孔子与王阳明,与原宛陵书院合开“宛陵志学之会”。讲会型书院是明代书院最具活力的一种类型,却也在后来招致朝廷的禁毁。

  二、提学官建设书院的成就与制度困境

  (一)明代教育、文化的新格局

  明代提学官在其长达180余年的书院建设实践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

  其一,提学官所建的省级书院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官学系统中省一级的空白。提学官建立书院,一般是将书院视为官学的延伸,利用书院扩大施教范围。其所建的省级书院招收通省选拔之优秀生员,交由教官负责管理,设立五经教读进行日常教学,通过官办书院的形式成为一种非正式的省级官学。这类书院拥有比官学更好的教学条件,“膳饩笔楮皆为处给,士感奋力学,成名者众”,部分挽救了官学衰败带来的弊端。

  其二,成为推动明中叶文学复古运动的制度因素。有学者注意到前、后七子中的不少人都有担任提学官的经历,其在地方建立学脉师承,要靠建立书院、刊印书籍等方式予以强化,成为学术传承与扩大的制度保证。文学复古运动的渊源可追溯到弘治九年(1496)陕西提学杨一清建立正学书院,“选英儁其中而躬自教督之,所识拔李梦阳以文学名天下,而状元康海、吕柟与名士马理、张璇辈皆与焉”。李梦阳、康海皆属前七子,是陕西复古作家群体的核心人物。正德十三年(1518),何景明提学陕西,“所试诸生,奇者悉取正学书院,亲自督教”。他注重经术事务的理念改变了关中的士习文风:“关中士气习文艺,盖自是一大变云。”后来李梦阳出任江西提学时通过书院来兴起教化,王廷相督学四川创建了大益书院,为这场主要流行于北方的文学复古运动在南方的传播提供了进一步研究的线索。

  其三,成为王学传播的重要途径。王学在中晚明之所以风动天下,除学术内部的理路外,王门弟子利用任官之便传扬师说亦是一大动因。已有学者注意到王门后学出任提学、教官的经历与王学传播之间的关联,但未进一步展开论述。实际上,创建书院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讲会型书院则是最能满足王学传播需要的组织形式。这类书院最初出现在王学传播活跃的江西、南直隶等地区,如江西玉山县的怀玉书院之会,是在提学王宗沐的支持下开展的。嘉靖三十六年(1557),王宗沐提学江西,修复怀玉书院,请钱德洪、吕怀主教事。由于玉山地处江西、浙江两省之间,故怀玉书院成为王门举行“江浙大会”之所。四十一年(1562),耿定向任南畿提学御史,“首倡识仁之宗”。除利用提学公署性质的明道书院开展讲会外,耿定向还创建了崇正、吴陵、正学三所书院。他在崇正书院制定《崇正书院会仪》,“遴十四郡髦士”,由门人焦竑主教其中。隆庆初,书院讲会风气随着邹善提学山东而在北方得以扩展。邹善为邹守益之子,曾参与南直隶讲会活动。嘉靖四十五年(1566)至隆庆三年(1569),邹善任山东提学副使,他“训人自觅其良心”,创建了至道、养志、愿学三所书院。孟秋、朱鸿谟、王汝训、房守士、孟一脉等北方王门人物皆其所造之士。可见,山东之所以成为北方王学发展传播的活跃之地,与邹善带动的书院讲会风气不无关联。

  (二)“本朝无书院之制”:官办书院的非官方身份

  提学官通过建立书院取得的上述成就,实际上是在明代不利的制度环境中艰难取得的。书院自明初以来就被排除在国家教育体制之外,即便后来常有官员参与建设,朝廷也并未在国家制度层面予以认可。明世宗在禁毁湛若水所建的书院时批复:“书院不奉明旨,私自创建,令有司改毁。”可见,决定书院在明代是否拥有合法身份的关键条件为“奉明旨”,亦即是说要经过皇帝的首肯方才合乎法度。而《明实录》记载的“奉明旨”事例,多是地方修造书院完毕后,请求皇帝通过赐额的方式予以认可的情形。陈时龙统计明代皇帝为书院赐额的事例时称:“宋元时代频繁的书院赐额情形,对明代为教学、讲学而设的书院而言几乎绝迹。《明实录》所记载的书院赐额的例子,大部分是赐给宗室及大臣用以储藏御赐图书或翰墨的书院。”这说明获得皇帝支持的书院实际上局限在一个极小的圈层。皇帝有时还会专门制止地方建立书院的请求,如弘治元年(1488),吏部郎中周木建言修复常熟县祭祀言偃的学道书院,在礼部议准的情况下,孝宗以“本朝无书院之制,且偃已通祀于学校,不宜重劳民创建”,将其驳回。

  然而明代书院建设的主体并非“宗室及大臣”,地方官、地方士人才是书院建设的主要力量,这些群体并不在皇帝的主要支持范围。这显示明代书院建设的实际情形与朝廷政策之间存在严重割裂,地方的书院建设运动实际上脱离了朝廷的管控,朝廷也并未适时调整其在明初就制定的文化教育体制。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即便是官员利用官帑建立书院,如若“不奉明旨”,亦属于不合朝廷法度的行为,随时可能遭到禁毁。提学官亦不能外,尽管其通过建立书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明代书院总体的制度阴影成为其面临困境与难题的根源性隐患,其书院建设并无相应的制度保障。这首先反映在提学官建立书院没有明令可依,而更依赖于地方实权官员的支持。以陕西为例,成化二十三年(1487),提学副使娄谦欲修复三原学古书院,“知县葛璋力不能为,且惑于浮议,不果复”。弘治元年,娄谦擢升按察使,“复下其事于西安府太守广平徐君政”,方才复之。后任提学王云凤在经营正学书院时,“每欲置田数十顷,谋之数年,此可彼否,竟以无成”。提学官即便勉力建成书院,也会因任期的限制而有人走政息之虞。这样的事例不在少数,贵州文明书院在创建者毛科离任后,“蒙师遂散……斋楹则争取以为诸衙别舍”。广西宣成书院“落成未久而漶漫随之”,赖布按两司及巡按等官员的捐俸置田方才恢复功能。

  (三)提学官制中的“权责”矛盾与折衷之法

  提学官制中的“权责”矛盾亦是限制提学官开展书院建设的重要因素。明代提学官的职责与职权长期未能平衡,其制度设计就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朝廷对提学官的定位经历了长期的摇摆,造成官制中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行政上,提学官仍是都察院或按察司的属官,总一方之学的原则长期无法实现。且提学不设属员,不掌钱粮,能调动的资源较少。其次,提学所辖太广,原定每年巡考一次,至万历四十二年(1614)方才改成“在任三岁,两试诸生”的制度,但仍显繁重。因此有的提学官采用吊考、类考的方式,以至弊端丛生。最关键的是,朝廷多是通过对提学官严厉问责的方式来达到振兴官学的目的,而明代官学的衰败是系统性的,尤其是教官的选拔标准逐渐降低的问题,涉及了朝廷的选官用人等层面,并非单是提学制度所能挽救。

  明代对提学官的考核一般是考察其能否正常履行考校之职,除要严格遵守考送程序外,尤其重视录送生员、岁贡的质量。如弘治十七年(1504)谕:“今后各处提学官敢有仍徇情姑息,将衰老残疾并不堪教养之人滥容在学及起送充贡者,一体参究罢黜。”而提学官毕竟以监督职能为主,教士之责属于地方教官。由于明中期以后教官质量整体下降,仅仅依靠监督教官来履行职责无异缘木求鱼,事倍而功半,无法扭转官学教育整体的不利局面。面对这一困局,提学官若“专事校试,章程而句校,则侵师儒之职”。而仅仅发挥监督职能,“务法力,尚刑罚”,则“偏于刑狱之官”。曾经担任陕西提学的杨一清总结学政之弊时提到:“夫提学而用宪臣,非欲其以法比佐教化,为作人善俗之地乎?若校文之余,茫无所事,则一贤学官固优为之矣。今日之弊,往往坐此。”因此,以他为代表的一批提学官试图打破制度僵局,思以有所作为,于是便有了官学性质书院的诞生。

  为兼顾朝廷法度与提学官的“权责”矛盾,这类书院往往在既有的官学体制框架之下进行制度设计。具体而言,提学官无直接教士之责,并且又常年巡学在外,由其代替教官来教导士子既不合法度,也不现实,因此提学官多在设立书院以后委托教官来进行教学、管理。如广西提学佥事姚镆建宣成书院后,聘桂林府学训导谈一凤“总理其事”。其日常教学,省级书院多采用“五经教读”制度。五经教读从各属教官中选任,其不足者从优秀生员中选拔。当本省教官、生员无法满足需求时,有的提学官甚至移文他省,求取饱学生员来书院担任教读。有的书院采取教官与生员双重管理的模式。嘉靖初张邦奇督学四川,在大益书院诸生中择取学行兼优者为“友长”,“东西号各二人,而皆统于教官”,负责监督学风与纪律。提学官公务余暇即赴书院,“或呈稿,或质疑,或辩论义理,或讲求世故”,以明“修身事亲而推本于知天”之学。至于经费,官员捐资、官帑、罚没田产、赎金等项是营建书院的主要经费来源,如贵州文明书院是提学毛科利用藩司附收的学校经费200余两兴建的。其日常开支,亦要动支官银维持。少数书院会直接向民间劝募资金,如吴伯通在河南的书院网络计划,其经费主要向官、绅、民募集而来。

  上述情形是提学官逐渐探索形成的一套书院运行模式。书院教师由提学官从各属教官、生员中委任,学徒主要从各学生员中遴选,经费则以公费为主,间或从民间募集。书院往往制定严格的教学日程,以科举为导向,设经师教读,定期出题课士,其作为官学延伸的性质十分显著,为明代教育、文化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但另一方面,提学官的书院建设毕竟是令甲以外的越界之举,同样会带来一些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对官学系统的冲击。一者是在经费上,提学官往往动用官学经费来营建书院,时人就此批评道:“建学造士,令甲所重也,每置不问。至于别创书院,则相率为之,巨费不惜,盖十而五六也。何者?以书院可博名高,而学宫为常职,非奇节耳。”再者,提学官多委任官学教官掌教书院,有的教官是从外地聘请而来的,势必影响其本职事务的开展。嘉靖以前,朝廷尚能对提学官书院建设的行为加以容忍。当王学兴起以后,借助官办书院传播其思想,打破了原先的教学、伦理秩序,逐渐为统治者无法接受。

  三、张居正的学政改革与提学官职能的转向

  (一)王学讲会风气对思想与制度的双重渗透

  随着中晚明王学的广泛兴起,传统社会中的伦理秩序遭到挑战,“朋友之伦”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这成为中晚明聚同志讲学、四方求友风气的思想来源,讲学连属的风气随之渗透到当时书院的制度设计中。以山东为例,位于省会的湖南书院由巡抚蔡经(嘉靖十四年任)创建,交由提学官实际负责管理。嘉靖中,提学吕高制定《湖南书院训规》,遴选教官5人,分经教读六郡庠序之士。他以科举为导向,要求诸生每月作四书五经文、论、策、表数篇,教官务必悉心批改。这种运行制度随着王门后学邹善督学山东而产生了新的变化。

  从邹守益起,邹氏三代皆为江西、南直隶讲会群体成员。邹善任山东提学前就参与了宁国、太平府的讲会活动,其长子邹德涵在耿定向督学南畿时亦是讲会群体一员。嘉靖四十五年,邹善携次子邹德溥督学山东,改湖南书院为至道书院,“每较士毕,辄进诸生论学其中,大旨在密参性宗而显证于人伦庶物”。嗣后邹德涵随至济南,为邹德溥言耿定向论学要旨,二人遂广延同志讲学,“犯时禁不恤”。邹德溥回忆这段经历时说:“伯兄既笃信师门立人达人之旨,顾在官署中不得与诸士人接,则请于家大人择文行优者若而人,相与盍簪肆文事。而伯兄因殚力与诸友生谈说道真,务令心开,一时学道之士蜂起,至今名贤踵相接也。盖齐鲁之风实自家大人一变,伯兄与有力焉。时讶者多引常格诮让家大人,伯兄心鞅鞅,私语我:‘以吾求友故而府大人谤,奈何?’家大人心觉,语:‘儿无恐,吾能使一方兴道,即以此夺爵,吾愉也。’”邹德涵所顾虑的“在官署中不得与诸士人接”,是指洪武卧碑首条规定的生员“毋轻于至公门”的禁令。提学官掌考校生儒之责,官生相接更成为一种忌讳。邹德涵兄弟作为提学家属,自然要受此条令限制。吊诡的是,邹德涵在考虑到这条禁令后反而请求邹善动用职权,“择文行优者”与之聚会论学,“谈说道真”,建立了以他为核心的讲学圈。

  当时,山东当地已有自发开展的讲会活动,邹善在巡历各属时有意建立王学讲会的连属,其中愿学书院就是在王学士人张后觉、王牧等人定期讲会的基础上建立的。邹善还聘请张后觉主讲湖南书院,“俾六郡士师事之”。可见,湖南书院已不仅仅是一所官办的以科举为导向的书院,而是在王学士人的主导下成为王学讲会网络中的一环,从各官学中遴选的生员有了参与王学讲会的新选择。这种新变化或许是邹善改湖南书院为至道书院的用心所在。

  讲会制度相比原先的教官负责制,其主持者的身份更为多元。江西提学王宗沐的怀玉书院之会礼聘同门钱德洪、王畿等人主盟,南畿提学耿定向的崇正书院之会命其弟子焦竑主持,山东新开的讲会风气则由邹善父子倡导。在原先的教官负责制下,选任教官担任书院教读本质上仍是在朝廷的职官框架下进行的变通,而讲会式书院的讲席则有私相授受之嫌。且提学官经由其弟子、同门、亲属这些主会者间接地造成“与诸士人接”的现实,打破了原先提学官通过教官来与诸生保持距离的“常格”,因而引来时议的“诮让”。加之明代讲会属于传播学术思想的文化组织特质,其参与者除师生外,还有“友朋”“同志”活跃其中。在相近的理念与相同的组织活动下,共同构成了讲会群体,亦即反对者眼中的“徒党”。当秉持取士之权的提学官偏向于选拔讲学群体成员时,立即遭到群体外成员的不满与朝廷的警觉。隆庆元年(1567)诏选恩贡,邹善就因此遭到被黜落者的攻击,“谤谓私所萃讲士”,险遭弹劾罢官。

  针对提学官越来越多的聚徒讲学行为,朝堂上反对的声音亦越来越多。隆庆四年(1570),礼科给事中胡价上言:“督学宪臣聚徒讲学,本为儒者之事……夫孔孟聚徒,彼其时固未有赏罚予夺之柄也。操赏罚予夺之柄,而立为门户,破其藩篱,岂持宪执法之体哉?”次年,御史陈文焕再言此事,礼部覆议,提学官“不得倡为讲学之名,以长奔兢之习”,得到穆宗认可。隆庆六年,候选训导侯贵上疏言学校事务,对教官选充书院讲席的状况提出批评。在此背景下,新任内阁首辅张居正选择通过推行学政制度改革来维护旧有的政教体制。

  (二)“不许别创书院”:张居正的学政改革

  提学制度发展至万历初年已经面临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提学官敷衍塞责、教官素质低劣、生员之滥以及士风败坏四个方面。加之王学讲会风气对官学秩序造成的严重冲击,张居正将学政改革的切口放在提学制度上。

  万历三年(1575),张居正上《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其改革的中心思想仍是回到洪武二年(1369)就确立的“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的文教政策。他制定了新的提学敕谕,合计18款,涉及对士习儒风的整顿,对提学官、教官、生员的考核,对社会风教的严格把控等方面。其首款即为“不许别创书院”的禁令:“今后各提学官督率教官生儒,务将平日所习经书义理,着实讲求,躬行实践,以需他日之用。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及号招他方游食无行之徒,空谈废业。因而启奔竞之门,开请托之路。违者,提学御史听吏部、督察院考察奏黜,提学按察司官听巡按御史劾奏,游士人等许各抚按衙门访拿解发。”此款严厉禁止了提学官的“别创书院”行为,再次强调其对官学教官、生儒的督率之责。可见,张居正的改革思路仍是通过明确提学官的既定职掌,禁止其参与本职之外的活动来维护既有的官学体制。

  此次改革是对嘉靖学政改革的继承与发展。嘉靖学政改革始于嘉靖五年(1526),礼部尚书桂萼上言严格考核提学官人选。十六年,以御史游居敬弹劾湛若水倡导伪学、私创书院为先声,世宗下令禁毁私创书院,打击王守仁、湛若水等人的讲学活动。次年又进行第二次禁毁,矛头指向“抚按司府官”。十三行省之提学官隶属按察使司,自然也在警告范围之内。张居正对嘉靖学政改革的评价颇高,他在万历初年主持的学政改革,即是“按先朝故事,大加洗涤”,二者有明显的继承性。“不许别创书院”政策即是这一脉络下的产物。自此以后,提学官通过书院进行教士的活动遭到禁止,其科举校士职能得到强化,这在张居正新定的提学敕谕中就有展现。

  正统、天顺提学敕谕的出台是在提学制度新设之时,其条规较为笼统。而万历提学敕谕则吸纳了提学制度在后来长期运行时积累的经验教训,因而更为细密且具有操作性。万历敕谕首先强化了提学官“专一提调学校”的职官定位,重申了各抚按二司官不许侵越提学官职掌的原则,相应地取消了提学官接受民间词讼的权力,提学制度中政出多门的现象有所缓解。同时还增加了提学官在考选生儒、贡生、科试等方面的执行细则,确立了提学官在考选生儒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可见,万历三年的学政改革符合张居正“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的改革目标,是其总体改革计划中的重要内容。此后,提学官在明代科举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与正统、天顺提学敕谕中多为奖励人才之语的特色相反,万历提学敕谕“通篇都是禁令性文字”。王夫之对此痛加批判,认为这导致了明末士风的败坏:“至万历初所改敕,则如诘奸制盗,置士子于不肖之中而勒束之。故率天下于寡廉鲜耻之途者,万历之初政,江陵之变法,申、商之莠说也。”

  王夫之的评价是否中肯尚可进一步讨论,不过明代的禁书院政策不得人心是显而易见的。嘉靖间的两次禁止政策效果有限,提学官建立书院的势头并未衰减。万历三年的政策出台以后,提学官仍有创建书院的例子,其趋势难以骤然阻止。七年,张居正将毁书院与考成法配合施行,这才取得明显效果,但也很快随着张居正改革的失败付诸东流。十一年,邹元标上书尽复天下书院,实际上又否定了张居正禁毁书院的政策,提学官又出现在建立书院的潮流中。然而颁给提学官的敕谕此后再未进行更改,“不许别创书院”名义上仍具效力。统计显示,截至明朝灭亡,提学官仅修建了15所书院,下降趋势显著。但这类书院在保持官学式的授徒考课功能时,已吸纳了讲会这种流行于中晚明的制度。这种讲会加会课的新型书院组织形式一直延续到清代,至清中叶宋明理学总体衰微以后方才失去生命力。

  四、结语

  明代提学制度创立以后,朝廷上下对提学官如何行使职权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在官学制度系统性衰败的前提下,提学官在朝廷令甲与现实情境的矛盾之间探索出建立书院以补官学不足的补救措施。由于书院终明一代从未上升为国家教育制度,使得提学官的书院建设活动面临来自制度的困境。嘉靖、万历以前,朝廷并未对提学官的书院建设活动加以干涉,借助这一空隙,提学官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王、湛之学的兴起是明代思想史中最具革命性的事件。秉持新学术思想的士人并不局限于哲学层面的变革,而是试图在社会、政治、教育等领域展开一系列经世实践。在新的群己观念下,渴望结交同志、知己成为晚明社交活动的共识。一时间“联讲会、立书院,相望于远近”,讲会与书院逐渐难分彼此,成为新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新思想在传播过程中,在利用朝廷旧有的政教体制时,也对其产生了冲击,甚至开启了改造的过程。这不仅体现在对程朱学正统意识形态的挑战上,还通过对官学化书院的制度渗透瓦解了官学体制中严格的师生秩序。提学官所建书院尽管并未得到朝廷承认,但其动支官帑、官为延师、教官管理、生员参与的组织活动特征使这些书院实际上成为官学体制中未被正式认可的一个环节。尤其是提学官在衡量其“权责”矛盾之后采取的聘用教官掌管书院的折衷管理办法,显示出这些书院并未偏离明代“官师合一”的政教理念。而讲会属于同志间的连属,主讲者、听讲者的身份更加多元,与提学官的理念相近者,如弟子、同门、亲属、友人皆可主盟。当讲会成为书院新的组织形式时,往往意味着书院具有了广泛的开放性和社会参与性,出现了脱离“官师合一”政策的倾向。这种根据他人的思想观念与己相合与否的标准来划分群体的做法,使拥有衡文取士之权的提学官一方面极易影响当地学风,新的思想观念随着新取士标准的变化而蔓延;另一方面也令提学官面临取士不公、私相授受的指控。这些隐患导致了万历初年张居正“不许别创书院”政策的出台。

  “不许别创书院”政策是为了维系旧有的官学教育体制而颁布的应对措施,配合张居正在整顿吏治、严选教官等方面的系统性改革,本是解决明代官学积弊的重要契机。而随着张居正改革的失败,朝廷振兴官学的目的非但没有达成,还造成提学官在百余年间探索形成的书院建设传统走向衰落。此后,提学官专注于科举“校士”,而失去了由建设书院衍生的“教士”功能。清代继承的明代提学制度,实际上已经是上述变化定型后的产物,这使得清人形成“为学使者”专注于科考防弊的印象。这种结论并不能概括明代提学制度的全貌,明代提学官在令甲以外积极推进的书院建设运动,恰是清代学政制度在“同光中兴”以前缺失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者:赵伟,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研究生;邓洪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原载于《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