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广东的“约”字地名与社会控制

2024-04-07 来源:本网

  摘要

  广东许多城镇、乡村的地名含有“约”字。广东“约”作为地名的现象,在明中期就已出现。“约”源自于乡约,乡约划地分民管理地方基层社会,使得“约”演变成为地名的用字。清代,广东的“约”字地名更为常见,且情况更为多元。明清广东“约”字地名变化发展背后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反映了明清广东社会控制的重要历史面相。

  广东现在许多地名都有“约”字,来源于明清时期的“乡约”。如张研指出清代县以下基层区划名中有“约”的类型,“约”属于长期以来自然形成或代代传承已为自然的社会区域的层级构成,“约”即“乡约”。刘桂奇等人亦持相同观点。可见,“约”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地名用字牵连范围很广,可从多角度深入探讨。那么,广东多少地方存在“约”字地名?这种情况始于何时?之后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梳理这些问题,有助于对明清广东的社会变迁尤其是社会控制的深入了解。

  一、“约”在广东地名中的普遍存在

  广东的“约”有多少?刘桂奇等人主要依据清代广东方志建置、疆域、舆地部分的记载,对广东基层行政区划中“约”的情况做了统计,认为“约”主要分布在粤东和粤西,珠三角和粤北较少存在。根据刘桂奇等人的统计,省城附近的广州府中心地区唯独番禺县有2处。事实并不尽然。以省城所在的南海、番禺为例,康熙、乾隆《南海县志》所载各巡检司图,南海县有勘田约、二十八约村、南福约、东华约、西贤约、洲表约、涌口约、简平约等。又道光《南海县志》的《县志分界图》《县志附省全图》及各堡图中,还标有惠爱中约、清水濠中约、九江沙嘴约、荔湾东约、荔湾西约、荔湾南约、街首约、东约、西约等。宣统《南海县志》记载有“九江西方万寿约四社义仓”、“九江西方大稔约社仓”、“九江翘南约新社仓”几处社仓,万寿约、大稔约、翘南约是“方”以下的区划名。民国《番禺县续志》的《捕属图》中标有惠爱六约、惠爱七约、惠爱八约、惠爱九约、惠爱十约、高第街西约、前鉴北约、南滕东约、南藤中约、部前东约、部前西约等。又《六脉渠图》中,惠爱首约至惠爱九约从西门至大东门横贯整个广州府城。值得注意的是,横贯整个广州府城的惠爱约说明不仅省城周边有“约”,就连城市中心区也有。

  广东省博物馆藏的一件瓷器文物的底部写有“广东省城濠畔西约义和祥造”,又现存于花都的一件清代官帽箱文物上写有“粤东省城状元坊中约元茂造”,这两件文物上的“濠畔西约”和“状元坊中约”都是地名。番禺区石碁镇官涌村茂生纪念学校门口有一块1949年九月由当地人、全国知名书法家麦华三撰写的“茂生纪念学校碑记”,里面记载“本校之成也,石碁邱平、邱礼,南海夏益同为策划,开平谭楫主理工程,姚君实、麦广祥、麦锐松、麦少麟及七约乡人共董其事”,这说明官涌村里曾经存在七个“约”,并可由官涌村村口牌坊挂有的“官兵沓至屯田忆昔日依山傍水先祖勤劳兴七约,涌岸纷来垦地看今朝种豆莳禾后人奋业乐千秋”为证,该对联是由当地人麦少唐于1991年5月7日题写的。虽然现在的官涌村已看不到七个“约”的区划名,但这副对联说明,“七约”还深深地留存在今人的记忆中。

  随着时间的变迁,很多带“约”字的地名都已消失,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保留下来。在《广州城坊志》以及《广州市地名志》《广东省志·地名志》等材料中,冠有“约”字地名的记载有近80处:广州的东山区5处、越秀区8处、荔湾区6处、海珠区12处、天河区1处、芳村区10处、番禺区4处、增城区1处,佛山9处,韶关10处,梅县1处,惠阳11处。这些地名大部分都是直至现当代仍在使用的。另外,没有被地名志收录,却在现实中存在的“约”还有很多。根据笔者对现广州市及周边部分乡村田野调查的结果,以“约”命名的还有岳溪西约、岳溪东约、塱边上约、康乐西约、康乐中约、康乐东约南大街、沥滘一约大街、凰岗东约、太平东约、安定首约、上冲东约、鹭江南约大街、鹭江东约新街、五眼桥西约、桥东三约、三元里西约、宝源中约、沙基东中约、夏茅村西约、花围西约、上涌南约、蓬莱西约、赤岗西约、清湖南约、永福西约、大和西约、永泰西约、永泰东约、湛涌中约、湛涌东约、官洲西约、逢源中约、增滘南约、增滘东约、宝华中约、北江中约、仁厚约、聚龙约、南岗南约、万钟首约、五约后街、新塘西约、赤沙南约新街,赤沙南约东巷、客村南约大街、中市外约新街,泮塘首约、二约、三约、四约、五约,泮塘五约新街,泮塘五约一巷,龙潭中约大街,珠村中约,石牌大北约,文冲约,官桥村东约、南约、中约、西约、北约,“仙岭北约”,“仙岭南约”,(凌边村)南约大街等。上述所列举的带约字的地名,除今越秀区的以外,基本在老城区以外,即在清代广州城墙范围之外,尽管清中期以后荔湾区的一些约已成为繁华的商业区,但它们曾经是乡村是见诸典籍记载的。

  现在的行政区划中“约”早就不是层级单位,可能因为曾经有过乡约,某个地方可能划分为若干个约,于是就出现了“老地名+某约”的新地名,有时约字前面是方位字“东南西北”,有时是序号字“一二三四”。直到今天,某些地方的乡民仍然十分清楚自己是属于哪个约,也很清楚约与约之间的界限。如当代端午节赛龙舟的传统仪式上,荔湾区就有泮塘首约、二约、三约、四约、五约的龙船。朱光文等在对番禺地区的水运网络和龙船文化的研究中,也注意到了龙船队以某某约命名的情况。又根据日本学者田仲一成的考证,清代新安县境内的村落联合体被称为“约”者也甚为常见。

  综合前人及笔者的研究,可见在广东“约”是普遍存在的,并且现存的也数量甚多,已经湮没的肯定更多。由于朝廷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行政区划没有统一规定,使得广东各县地方志“约”的收录情况呈现差异,有的县将“约”列进建置、疆域、地理的部分专门论述,有的县虽然没有将其专门列入某一门类,但是在绘图或者其他地名的描述中都会提及。“约”在广东乡村地区如此普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这种现象起源于何时?又经历过哪些变化?这便是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二、明代“约”字地名的出现——以博罗县为例

  在广东“约”字被作为地名始于明代,至迟在嘉靖、隆庆时期便已出现。“约”源自于乡约,乡约划地分民管理地方基层社会,使得“约”演变成为地名的用字。明代广东部分地区,“约”字地名所对应的乡约,不仅仅是单纯的教化组织,已经开始具有权力组织的性质。

  前文引刘桂奇等人的研究,博罗县带约字的地名特别多。明代广东“约”的情况,可以博罗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分析。根据方志,明代博罗县的“约”已经被列做统属若干村的一级区划,且各“约”所辖村数量不一,最少的为一约一村,如新集都的黄庄、上寮、大潘,罗溪都的水北,铁冶都的莫村、车村等。而有的“约”管辖村庄的数量则多达十几二十个,如罗溪都的安山约管辖12个村,铁冶都的大连约管辖14个村,长平都的黄塘约管辖16个村,集宁都的寺前铺约管辖20个村,桔子铺约管辖22个村,善政都的卢峒约管辖12个村。

  明嘉、隆时期,博罗县已出现“约”字地名。崇祯《博罗县志》称,“嘉、隆间岭东山寇甚张,而吾邑被祸独轻者,以民皆地著,比闾相及,相稽而奸匿无所容也。……靖民之道奈何?亦曰严比长闾胥之法而已矣。古之比长闾胥,今之乡约也”。明中期以来,广东生齿日繁,官输日重,加之地方官吏的盘剥,下层民众处境日益艰难,武力反抗朝廷和官府的活动此起彼伏。据统计,仅嘉靖年间,广东稍大规模的“山寇”起事在44起以上。有的时间长达10多年乃至30年之久。博罗县在嘉靖、隆庆年间的“山寇之乱”中能“被祸独轻”,方志称是因为采用了“划地而分民”、以乡约统辖若干村庄的管理办法。由此,乡约演变出“约”的地名用字。根据前人研究,乡约在全国范围大量出现也在这个时期,京师、南京两直隶和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布政使司都有推行乡约的大量事例。为学界熟知的湛若水的沙堤乡约和吕坤的乡甲约,也都是这期间出现的。

  博罗县万历三十六年至三十七年(1608—1609)间,由邻近的兴宁、长乐两县迁入了大量流民。尽管博罗的“约”已覆盖了原来的居民,但大量新来的流民不属于任何约,“凡乡约划地而分民,流寓则否”,后来任知县的姚思虞对流民未纳入乡约有所担心:“十都之中,或百里而遥,或五十里而遥,统而隶之,曰长兴,曰乐宁,蔡人即吾人也,曷不隶于本乡而自区畛为?夫家之多寡不可问,此奸宄之所由滋也”,于是“分流寓隶于各乡约”。根据居住人群的不同,博罗的“约”被分为“土著”、“流寓”、“杂居”三类,罗仙都、仙福都、神护都全为“土著”所居,“流寓”和“杂居”的约主要集中在长平都,其他都也有少量。

  明代万历年后博罗“约”字地名所对应的乡约,不再是单纯的教化组织,已具有管治乡民的职能,显示出权力组织的雏形。崇祯《博罗县志》中一段关于“慎择乡约之长”的材料,非常值得重视:

  靖民固圉之道,莫如分流寓之民隶于地著之约。夫分流寓之民隶于地著之约,欲使其静治而无哗,莫如慎择乡约之长。所责乎长者,必其信义足以长一乡者也,必其才智足以长一乡者也,必其族望足以长一乡者也。然而,苟得其人,每避而不居。何也?体轻而累重也。伍伯之横也,朝持一符曰:此而约人也,问诸长;夕持一符曰,此而约人也,问诸长。鸡黍之供,何日篾有?而狺狺横索者无论也。佐幕之岁时巡行也,长有馈,馈必征诸萃处之人,重而上比则众怨难任,轻而下比凭怒,而笞辱至矣。夫以有信义、有才智、有族望之人,使其俯首低眉而为此也,能乎哉?今之长皆其愚而孱者也。愚者不知避,孱者不能避,故执而为之长。不则鳞次而役之,或匝月而易焉,或按季而易焉。夫无事而恭绎高皇帝之六训,以振铎于其乡,长事也;盗剧矣,保任流寓之民,使其受我要束,而不敢为盗,长事也;一旦有适然不可测之寇,纠合其乡之人,以御侮而固吾圉,长事也。以愚者、孱者鳞次而役者,而冀其辨,此必不可几之数也。故今欲划地以分民,使其静治而无哗,必慎择乡约之长。尤今之道无变,今之俗则乡约之长不可得而慎择也。姚令君自壬子迄乙卯莅邑三年,邑人祀之,令君谓余,吾治邑无他长,惟不令伍伯错趾村落。今称村落赖宁,而邑事治办者,姚令君也。以其里之长勾其里之人,无不至也。一约中有寇贼奸宄之事,则其长任之。其余讼狱勾摄,长勿与知。长得以有其身家,而后可以办一约之事。近奉明旨,保甲、乡兵着州县正官随宜厝置,不得纵容衙官、吏胥借名签复,反贻民害。圣天子明见万里,煌煌天语,谁敢干之?夫既无佐幕之巡行,与伍佰之勾摄,而后可以慎择乡约之长,有信义、有才智、有族望之人始出而肩其任矣。

  这段材料透露出关于博罗乡约的大量重要信息。“慎择乡约之长”说明知县对约长的选择有推荐、决定等权力。以往主持乡约的人地位、能力、威望不足,很多是被迫充当的,无法抗拒书吏、差役、兵丁的勒索,在平日不能对乡民进行教化,因此在“盗剧”时不能维持本乡秩序,遇有突发情况,更没有能力率领乡民抵御。知县姚思虞的做法是慎重选择乡约主持人,限制书役对乡约的滋扰,保护乡约主持人的财产,让他们放手办理乡事,把传唤、保卫的事项责成乡约主持者。而这种做法与朝廷的谕旨是一致的。乡约主持者既有传唤、保卫的责任,自然就必须有使乡民服从其约束及掌握一定武力的权力。姚思虞设想乡约的主持者必须有威望和能力,但没有具体规定何种身份的人才可以当乡约长。姚也规定,除了“以其里之长勾其里之人”外,约长不必承担其他诉讼、拘捕的任务。这大概是为防止书吏、差役借狱讼勒索约长,但也许也是为了防止约长拥有司法权力。朱鸿林指出乡约的类型有多样性,所以不能认为明中期以后博罗县乡约的权力组织化转变,是普遍发生的情况,但它至少反映了部分现象。作为乡约权力组织化代表的山西吕坤的《乡甲约》,差不多也是这一时期出现的。

  根据以往研究,乡约一般持续的时间不会太长。目前受材料所限,无法得知博罗县各乡约运作的具体情况,但如果将全县的乡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持续存在的时间是比较长的。崇祯十二年(1639),博罗县“逋诛大贼钟凌秀遗孽流窜长平冬瓜坑等处,接通土宄,竖帜横戈,盘挖锡矿,始则佯蠢退耕,继则引类百千,另为一约,自号长兴”。连农民起义军都以“约”来命名其所在地,当时乡约之普遍性可见一斑。崇祯《博罗县志》用了大量的篇幅详细记载了乡约的名称和管辖范围,康熙《博罗县志》将这部分原文照搬, 乾隆博罗方志关于“约”字地名的记载虽有所改变,但“约”仍然是基层区划层级名的一种。可见,从明代嘉、隆到清代康熙年间经历200余年,博罗县的乡约一直存在。

  除博罗县以外,明代广东其他地方有没有“约”字地名?明代的方志存世者不多,信息难以全面,但留存的几种基本没见到带“约”字的地名。清代广东方志最早是康熙年间编修的,其内容亦大致是自明代延续下来的。根据康熙年间广东各县方志,“约”的记载明显增多,如康熙《龙门县志》记载有里田约、石田约,康熙《永安县志》中记载有严前约、乌石约等24个约,舆图部分还收录了各约地图,并采用计里画方的绘法,其中清楚地记录了各约之间的边界,并标明了每约管辖范围内的村庄。康熙《河源县志》记载了在城约、东埔约等24个约,并标明了各约所在位置。如前文所述,康熙《南海县志》的地图中也绘有不少“约”字地名。“舆图是区划单元的直观反映,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时人对地理单元的认同”。清康熙年间方志所收录的这些“约”字地名的内容,很可能在明代已有。又根据《广东省地名志》,在距离博罗不远的河源,隆庆三年(1569年)为平定“山寇”之乱建县的同时,也设立了小溪约、遥田约、沙田约和梅坑约。《广东地名志》是20世纪末编纂的材料,其中关于明代的内容未必很准确。然而,从记载的“约”字地名出现的时间来看是比较吻合的,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无论如何,广东的“约”字地名至迟从明中期开始出现是毫无疑问的。

  三、清代“约”的变化与发展

  清代广东的“约”字地名,较明代更为常见,在部分地区“约”被使用在基层区划的多个层级当中,形成上下统属关系的大约与小约。在这一过程中,乡约又衍生出公约、公局,并转变为士绅权力组织,并且大小士绅权力组织构成了由下到上的层级网络。

  从乾隆年间的方志开始,广东“约”字地名的记载越发常见。龙门县,乾隆方志增加了40多个“约”。河源县,乾隆方志增加了久社约,同治方志增加了平二上下约、平陆上下约。丰顺县,乾隆方志增加了罗家约。长宁县,乾隆方志增加了黄陂约、塘肚围约、泷长约等20个“约”,同治方志中将之前的东门太平坊、南门文明坊、西门聚奎坊三坊,改称为东门约、南门约、西门约。嘉应州本州,乾隆方志县以下区划层级分为三级:“路—堡—约、甲、社、村、卒”,在第三级区划中以“约”命名之处最多。长乐县,道光方志记载有大都约、濮溪约、横流约等24个“约”,同治方志将东、西、南、北四“楼”改称为“约”。永安县,同治方志在保留之前“约”的基础上,还把与“约”属同一层级的“社”都改称为“约”,如黄华樟村社、林田社改为黄华樟村约、林田约等。连平州,同治方志将原有之“社”绝大多数改称为“约”。归善县,同治方志记载,分14个“约堡”管辖各村庄,部分村庄也以“约”命名,如四围社约堡所属之黄洞约,望助社约堡所属之良井约,圣堂约堡所属之长兴约等。四会县,光绪方志记载上观铺分东、西二约。临高县,光绪方志记载有普利约、东英约等16“约”。清远县,民国方志称,雍正年间“各乡分设保约”,池水乡河峒都有16个堡96个约,其中屯步堡下设有个8约。南海、番禺二县的情况在本文开头已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与明代不同,清代广东部分地区的“约”,被使用在基层区划的多个层级当中。如光绪末年高要县区划层级的基本框架为“区—都、堡—村”,但在方志的记载中,“约”字地名在各个层级都有出现。可以看出,有的“约”管辖若干“堡”:第五区的“西约”管辖安和堡、清平堡、联近堡,“东约”管辖刘村约、安联约,这两个“约”的大小范围相当于“堡”。第八区所属不以“堡”名,全以“约”命名,分别为金溪约、东约、中约、西约、清平约。有的“约”管辖若干“村”:第二区禄步都所属之昇平约、太平约、成平约,笋洞水所属之公平约等。还有的“约”又在“村”之下:第六区九坑村被分为中和约、太平约、均安约、东约、安平约、和平约。根据民国《始兴县志》,附城八约中的第一约、第三约、第六约、第七约又下设两至三个分约。上文提到过的归善县,也是类似情况。

  什么原因导致清代广东“约”字地名数量增多?清代广东为何在部分地区“约”会被使用在多个基层区划当中?这就要结合清代广东的社会历史发展背景具体分析。根据马立博的研究,清初广东人口大概比万历年间增长了21%。清军入关后征战了20多年才完成了对全国的统一,“在政府来说,让乡约制度流行,可以有着同时减轻统治成本和加强统治效果的意义”。顺治九年(1652),朝廷颁布“六谕卧碑文”。顺治十六年议准,“设立乡约,申明诫谕……应严行各直省地方牧民之官,与父老子弟,实行讲究。钦颁六谕原文,本明白易晓,仍据旧本讲解,其乡约正、副,不应以土豪、仆隶、奸胥、蠹役充数,应会合乡人,公举六十以上,业经告给衣顶,行履无过、德业素著之生员统摄。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六七十岁以上之平民统摄。每遇朔望,申明诫谕,并旌别善恶实行,登记簿册,使之共相鼓舞”。值得注意的是,朝廷明确规定乡约的主持者要由士绅担任。雍正七年(1729)朝廷再次下旨,规定乡约领袖只能从士绅中选举,“于举贡生员内,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直月”。这点较明朝是一大改变。尽管明代也有士绅主持乡约的情况,如增城沙堤乡约,但朝廷和官府对此没有硬性规定,绝大多数地方也不可能有湛若水这样的高官亲自发起和主持。科大卫提示我们,“到了清朝,士绅对于地方社会的领导,已经成为王朝意识形态的重要元素,以至于变成了历史学家对于‘传统中国’的概括的根据”。清代乡约主持人的这种变化,很可能是因为清代整个乡村社会士绅化所引起的。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清代广东由士绅领导的乡约,逐步成为了维护地方治安的重要组织。乾隆年间,南海九江乡、顺德龙山乡,都有为平定匪患由士绅出面成立乡约的事例。而在海防方面,乡约的作用尤其大。在广东,乡约又衍生出“公约”(又被称做“公局”)。咸同年间,新会知县聂尔康在一则批文中称,“乡约之设,自古维昭;公局之称,于今为烈。滋之公约,其殆举乡约之制,公局之名,而一以贯之者耳”。康熙五十五年(1716),东海十六沙地方因海盗纷起,民间自发组织“设勇护沙”,经官府批准“由佃户公举附近沙所各乡局经理,遇警联同缉捕”。这里的“各乡局”联合组成了大名鼎鼎的容桂公约的前身。其时,各乡局已有武装,并执行防盗缉捕职能,只是分散而力量不足。广东最早以公约命名的是乾隆时期的顺德勒楼公约,“初设巡船、长龙各一艘,水勇三十名,管带一员,专司梭巡水面”。嘉庆五年(1800)顺德县知县沈权衡下令在各乡建立公约。自沈权衡颁布政令之后,顺德县内各地方设立公约成为一种制度。沈权衡对公约的办事地点、约绅的遴选任命都有规定,并授予公约“保良攻匪”的权责:即如果本乡有“匪类”,公约可以到官府控告,这就是“攻匪”;乡民如受人诬陷或被误拘,公约可出具甘结证明其清白,这就是“保良”;无论为“攻匪”还是“保良”,公约出具的文书都必须加盖官府颁发的戳记作为凭证。小额钱债纠纷或乡民吵架之类的事,由公约处理,无需告官;如已成诉讼,却很长时间没能断案,且并非“命盗奸拐”之类的大案,可由公约召集涉案双方协商处理销案。在此后的广东地方文献中,论及公约、公局时,一直称“保良攻匪”是其重要职能。嘉庆十四年(1809),为组织团练抵御张保仔等海盗,番禺沙湾建仁让公局,同年六月初九日,“(海盗)打沙湾不入”。嘉庆十五年(1810),香山县为防堵“洋匪张保、郑石氏之乱”,“邑城郑敏达等七姓”捐资创设固圉公所(又称附城公所)。此外,香山县港口局、黄粱都防海局(防海公约)的命名,以及光绪《香山县志》公约的记载收录于“海防”目下,都说明与海防有关。

  公约、公局与此时的乡约,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分别。一些史学研究者在涉及公约、公局之时,也都将其与乡约等同看待。但很可能自沈权衡下令开始,乡约、公约、公局这类组织的职能,要比之前有所增加。嘉庆八年(1803)成立的容桂公约,拥有武装并经常以武力行使防卫、缉捕、处罚等权力,还征收捕费、揽办牌规银。道光十五年(1835),顺德龙江乡的涉及140余起的“匪徒发冢凿棺”案件中,乡约成为报案的首个机构,而且乡约士绅出钱、出人抓捕案犯。根据《大清律例》“发冢”是重罪,何况数量多达140余起更加非同小可。龙江乡约能够参与如此重要的案件,其职能较以前之乡约绝不可同日而语。特别在经历过两次鸦片战争和洪兵起事的历练后,乡约、公约、公局的权力职能极大膨胀。可以认为,自沈权衡下令开始,广东的乡约、公约、公局才演变为真正的士绅权力组织,而在此之前的只是具有部分权力组织的性质而已。

  由于两次鸦片战争和洪兵起事等造成官府直接管治乡村越来越困难,使得乡约、公约、公局这类士绅权力组织遍地开花,数量剧增。毕竟重整地方秩序,总是要依靠这类组织领导团练。与之相应的,清代广东的“约”字地名也大量增加。方志在说明始兴县为何被划分为若干“约”时,就解释是因为“咸丰年间匪徒窜扰”,划分为若干“约”,“便守御资联络也”。河源、长宁、长乐、永安、连平州等处,同治年间的方志将原来不以“约”命名之地都改成了某某约,很可能是地方权力组织因战乱普及的影响。

  清代广东部分“约”字地名被使用在基层区划的多个层级当中,正是士绅权力组织网络上下层级关系的体现。邱捷对香山公约、公局的研究中,就列举过有时小公局处理过的事件,会再由大公局处理的例子。到了晚清,广东士绅权力组织网络的层级关系不仅通过“约”来体现,还通过“局”来体现。源自于公局的“局”字,在晚清也成为了地名用字。根据民国方志,光绪十四年(1888),清远县改之前“堡约”为“局”,全县划分为咸泰局、联兴局等81个局。宣统二年(1910年),番禺县的户口统计中,沙湾巡检司属下的仁让局、乌洲局、萝西局、韦涌局,被作为与“乡”、“社”、“堡”平级的层级区划名。光绪三年,和平县县城设1个保安总局,下设8个保安分局,保安分局之下又设24个保安分约。这说明,清末乡约成为了公局下面的最底层级的士绅权力组织。

  四、结语

  广东的“约”字地名,从明嘉靖、隆庆年间开始,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前文引述过的博罗知县姚思虞、顺德知县沈权衡与新会知县聂尔康在不同时期有关乡约的记载,隐藏了“约”字地名变化发展的重要线索。明末姚思虞的史料说明,地名中的“约”字源自于乡约,乡约划地分民的管理办法,使得广东部分地区原先的教化组织乡约开始有基层权力组织的部分职能。清中叶沈权衡在顺德县设立公约制度,乡约、公约称为被州县官授权的,由士绅掌管的,拥有一定防卫、拘押、缉捕、司法等职能的士绅权力组织。晚清的聂尔康明确指出乡约与公约、公局的关系。其时乡约与公约、公局已在广东形成了在州县官管辖下的多层级的权力组织网络。然而,广东之外的其他省份有没有“约”字地名?杨开道注意到清代《定州志》中有“约”字地名的情况,其他地方还有没有?与广东的情况有何异同?则是本文希望引起同行今后共同探讨的话题。

  另外,前文提到,广东省城的中心区有不少带“约”字的地名,推究其原因,笔者想可能因为类似于乡约的组织在城镇也同样被需要。同治、光绪年间南海知县杜凤治在其日记中曾提到,同治十年(1871)七月,县衙附近马鞍街拿获劫犯,其中有旗人,旗营官员要求私了,但街正、街副不答应,就把疑犯送到县衙。次年年底,巡抚命清查各街祠堂、书院、旅店、烟馆,按察使与杜凤治商议,待街正、街副选定后再全城“挨查”。可见每条街都有街正、街副。街正、街副必然需要有一定的组织、授权才可以执行官府“挨查”街道等命令。因此,城镇(包括省城与州县城)应该也有类似乡约这样的组织,所以带“约”字的地名也出现在省城老城区。由于没有更多的史料,前人相关成果也似乎不多,笔者对于这个问题不敢作更多的判断,只是把问题提出,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来源:原载于《学术研究》

  作者:王一娜,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