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与沿革

2018-07-06 来源:本网原创稿

周海霞

  市舶司是我国古代管理海外贸易的专门机构,其产生、发展、繁盛直至消失的过程与我国古代海外贸易政策的转变息息相关。市舶司制度在古代经历了宋、元、明、清初等多个时期。然而,关于市舶司,一些具有历史常识性的工具书在解释时往往只注重其在宋、元、明代的辉煌历程,而对其在清初的存在只字不提;有的甚至直接认为清朝不存在“市舶司”这个机构,如《辞海》《中华文化辞典》“市舶司”条解释均为“官署名……清代不设”。但从极少量的清文献记载来看,清廷初期曾按照明朝旧例在广东设立过市舶司。
  关于清初的广东市舶司,已经有部分论著提及,如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陈国栋《清代前期的粤海关(1683—1842)》、黄国盛《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等,但都只是一笔带过,甚至存在与现存文献记载相左之处。笔者特撰此文,希望通过对清初广东市舶司建置沿革的梳理,能更清晰全面地认识清初的海外贸易政策。
  一、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
  关于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清文献中鲜有提及。究其原因,则要归于清初的“海禁”“迁海”政策,如梁廷枏在《粤海关志》卷一《皇朝训典》中即以“海禁”一词简略概括清初粤海关成立前的海外贸易政策;(再如《皇朝经世文编》卷八十三《兵政十四·海防上》所收录文章《澳门图说》认为,“国初以海氛迁界,凡沿海地,皆弃弗收税”。查阅清代文献,存在着很多这样的言论。这种概述无疑影响到了现代学者,如有学者认为,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三年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废弃唐宋以来的市舶建置,关闭对外口岸。这种推论同时导致上述现代工具书对清初广东市舶司的建置持有忽视甚至否定的态度。
    其实,清朝入关推翻明朝政权之初,并未实行海禁政策。而且在海禁政策实施之前,清廷就已按照明朝惯例在广东设有市舶司并对广东沿海贸易船只丈抽收税。据《清文献通考·征榷一·关市》与《粤海关志·贡舶二》互见记载,“康熙二十四年,监督伊尔格图奏言,‘粤东向有东、西二洋诸国来往交易,系市舶提举司征收货税……我朝未禁海以前,洋船诣粤,照例丈抽’”。
  清初广东市舶司建置后,其职官设置起初亦沿袭明末惯例。据顺治四年五月初三日两广总督佟养甲题《准许濠镜澳人通商贸易以阜财用本》载,明末广东市舶事务“往例设海道兼督市舶提举专理”,并请“仍复古例”设置此职,以“裕广省之饷,益中国之赋”。查“海道”在明代全称为“提刑按察司巡视海道副使”,或称“巡察海道副使”“巡视海道”“巡视副使”等,“从开始设置,海道副使就以朝廷监察系统‘外台’命官身份,处理沿海地方海防等事务,在广东、福建等省份还兼管贸易、外交,取代原有相关专职机构的职能,变成拥有多种职权的省级海防长官”。据《广东巡抚李栖凤题报澳门夷目呈文投诚祈请同仁一视等情本》载,顺治八年正月时清廷已出现“整饬兵备广东巡视海道兼市舶事”一职,兼有市舶、海防之功能。这表明,清初广东市舶司职官设置仍沿用明朝官制,由巡视海道兼管。清初广东市舶司是否曾有市舶提举专官的存在?现代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入清以后,广东对外通商并未按历代旧例设立市舶提举专官,而是由盐课提举司专管”。但据清金光祖《广东通志·职官上》载,在顺治十七年已有正式的广东市舶提举,由同安人卜兆麟出任。可见清廷后来停止了巡视海道对市舶司事务的兼管,而是设立市舶提举专管市舶事务。市舶提举专官的设立无疑表明了清廷对广东海外贸易的重视。
  清初广东市舶司所管理的海外贸易为何形式?众知明代海外贸易实施的是以“朝贡贸易”为主的海外贸易制度,即寄市舶于贡舶,明王圻在《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籴考》中将之描述为“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船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从现有文献来看,清初所设立的广东市舶司承袭明制管理朝贡贸易,对各国朝贡贸易的贡期、贡道都有严格规定。如《粤海关志·贡舶》载,暹罗贡期为三年一贡,荷兰贡期为八年一贡,贡道俱由广东入,“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另外,广东市舶司还承袭明朝的惯例,负责澳门港口的自由贸易管理并征收高额舶饷。关于澳门舶饷的征收,据清顺治九年刊《广东赋役全书》之《广东市舶提举司·夷舶饷》条载:“夷舶饷原额银二万六千两,续因缺额太多,万历三十四年该司道详议两院会题,准允减四千两,尚实额二万二千两。”《全书》附注并载,“市舶司夷舶饷原额乃万历间原额”。
  综上所述,清初广东市舶司建置后,其职官设置、海外贸易管理形式基本都承袭于明末。
  二、清初海禁政策与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归并、废除与恢复
  顺治十二年,为了封锁盘踞于东南沿海诸岛屿的郑氏势力,切断郑氏在大陆的供给来源,清廷开始下达“禁海令”:“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至单桅小船,准民人领给执照,于沿海附近处捕鱼取薪,营汛官兵不许扰累。”顺治十三年谕:“凡沿海地方口子,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江,一贼登岸。”但令清廷失望的是,这些禁令收效并不大。 顺治十八年,为了对付郑氏势力,清廷又下达迁界令:“闽海以成功故,历年用兵,捐师糜饷。苏纳海议曰:‘蕞尔两岛,得遂猖狂者,实恃沿海居民交通接济,今将山东、浙江、闽广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则海上食尽,鸟兽散矣。’从之。于是分遣满员督迁各省。”
  清初严格的海禁政策,对广东市舶司的沿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康熙初,议定外国非贡期不得贸易。” 除此之外,澳门舶饷也被迫停征,“自康熙元年禁海,粤门迁置界外,船饷停征”。澳门商舶贸易的停止与贡舶贸易的稀少导致广东市舶提举司的提举专官、吏目、门皂各役等成为闲置人员,广东市舶司因此于康熙五年被归并。据《清圣祖实录》载,康熙五年七月辛卯,“裁广东韶州高州二府同知、市舶提举司”。清金光祖《广东通志·职官上》载,“市舶提举,康熙五年裁革……市舶吏目,康熙五年裁革”。《清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直省官员》载,“初设广东市舶提举,于康熙五年裁,并盐课提举司”。整合上述史料可知:康熙五年,广东市舶提举司这一机构被裁撤,与此同时,市舶提举、市舶吏目职位也被裁撤;广东市舶提举司归并于广东盐课提举司。据金光祖《广东通志》中《公署》与《职官上》载,合并后的机构名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由广东盐课提举统一管理。
  不仅如此,清初的海禁还曾一度导致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被废除。据杜臻《粤闽巡视纪略》载,“国朝不设市舶提举,兼领于盐课提举司,禁海并罢。复通后,令番舶驻前山寨,陆运货物至香山,令番幕一员监,今遣部属董其事”。清初的禁海不仅对广东的对外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亦严重破坏广东盐业。海禁后,广东所有沿海盐场基本上全部停止生产。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废除也属于情理之中,《粤闽巡视纪略》的记载应比较可信。
  康熙十八年,澳门界口陆路贸易开通,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复置。据李士桢《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载,康熙十八年,应葡萄牙贡使本多·白勒拉的请求,清廷同意在海禁解除之前开通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由市舶司征收货税。“其时海禁未开,粤门仍属界外,内地商民禁止不许至粤,其外来船只到粤洋货,乃商民货船到香山县,俱由旱路运至界口贸易,不许海路行走,令市舶司征收,即旱税也。”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的开通,说明了清廷对全面海禁政策的动摇,但对于海路贸易的开通,据该疏记载,清廷还是抱着“俟灭海贼之日”的态度。
  澳门界口陆路贸易开通后,学术界存在着广东市舶提举司独立 “恢复”一说。如台湾学者陈国栋在其1980年所写的硕士学位论文中认为,“广州在海禁之前原设有市舶提举司,禁海之后由藩王负责贡舶贸易,归广东盐课提举司兼管。康熙十九年尚之信的势力被铲除,清廷撤平南王藩,恢复市舶提举司。自此至粤海关设立时为止,由宜尔格图担任市舶使,他后来即为第一任粤海关监督”。此后,陈国栋在其2006年出版的《东亚海域一千年:历史上的海洋中国与对外贸易》一书中陈述了相同的观点。但遗憾的是,在陈国栋所著的这两本论著中,关于广东市舶提举司独立的恢复都没有提供文献来源。大陆学者黄国盛持有类似观点,认为“康熙十九年,广东尚之信的势力被铲除,清廷撤平南王藩,恢复市舶提举司,由宜尔格图任市舶使;清政府暂许与外国在澳门进行陆路贸易。此时三藩之乱已平定,明郑势力已成强弩之末”。与陈文一样,黄文也没有注明文献来源。
  笔者查阅《清文献通考·职官考》、清金光祖《广东通志》的“职官篇”与“公署篇”、清阮元《广东通志》的《职官表》与《古迹略》中,均未发现关于康熙十八年后“广东市舶提举司”恢复以及“市舶提举”专官设置的记载。与此对立的是,在李士桢(康熙二十一年夏至二十六年冬任广东巡抚)所撰《抚粤政略》中提到一个机构,即“盐市提举司”,能对“广东市舶提举司”独立恢复一说提供相反证据。“盐市提举司”是什么机构?它的管辖范围是什么?《抚粤政略》中的两条奏疏有较为明显的答案。据《抚粤政略》卷七《奏疏·议覆粤东增豁税饷疏》(写于康熙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记载,“臣查市舶一款……自二十年正月起至年终止,据报共收银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余两,臣又查出该司提举官张溱并各蠹役私抽侵欺银七千九百八十余两;又二十一年正月起至六月终止,查出税银七千九百余两,官蠹私抽侵欺银五千余两,已另疏题参,既出之于商力,应归之于公家,嗣后自应归入正饷,是年可得税银二万二百余两矣”。这篇奏疏提及康熙二十年、二十一年掌管市舶事务的提举官名为张溱,并提及张溱并各蠹役私抽税银一事,已“另疏题参”。经过笔者查询,“另疏题参”之“疏”为《抚粤政略》卷七《奏疏·特参提举司官克扣税饷疏》,写于康熙二十一年七月,该疏明确记载,张溱的职务为“盐市提举司提举”。整合以上两条奏疏,可看出张溱作为“盐市提举司提举”管理市舶税务,并能利用职权之便侵吞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的市舶税银,那么疏中所提“盐市提举司”应该就是“盐课市舶提举司”的简称。关于“盐市”为“盐课市舶”的简称,清金光祖《广东通志·公署》也曾应用,“盐课市舶提举司,旧盐课提举在府学左,市舶提举在府城外西南一里……国朝盐市归并,迁大新街,今在内城承宣街”。综上所述,在康熙十八年后,广东市舶事务依然在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管辖范围之内,广东市舶提举司并未“恢复”独立。
  值得注意的是,李士桢在《抚粤政略》中多次提到“市舶司”这一机构,如仅《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这篇奏疏中就五处提及“市舶司”。这又该作何解释?澳门史研究专家汤开建认为,“清初因明旧制,仍设市舶。但将市舶与盐课合并为一司,管理盐务和贸易。只不过这时的市舶司却是盐课提举辖下的一分支机构。而管理澳门的仍是市舶司。李士桢言:‘商民货船到香山县,具由旱路运至界口贸易,令市舶司征收。’李氏文多次提到市舶司,可证明盐务、市舶合并后,市舶司仍存在,只是不设市舶提举,而由盐课提举总管”。就目前已有的材料来看,笔者比较同意这一观点,即在盐课市舶提举司制度下,广东市舶司只是作为其分支机构存在。
  三、粤海关的成立与广东市舶司的终结
  澳门界口陆路贸易的开通和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复置,成为清廷全面开放海禁的前奏。康熙二十三年,东南战事平息,清廷开放海禁,允许沿海商民出海捕贸,规定“山东、江南、浙江、广东各海口,除夹带违禁货物照例治罪外,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康熙二十四年,设粤、闽、浙、江四海关,管理沿海对外贸易。
  清廷开放海禁设立粤海关后,贸易形式发生重大转变,除了继续以前的朝贡贸易形式外,同时也进入了正式与海外各国通商贸易的时期。据李士桢《抚粤政略》载,粤海关设立之后,接替了广东市舶司在海禁政策实施前的澳门贸易舶饷征收职能,“今开海之后,现在到粤洋船及内地商民货物,俱由海运直抵岙门,不复仍由旱路贸易”,“一切舶饷税务,奉有钦差吏部郎中臣宜、户部员外郎臣成,临粤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粤海关成立后,广东市舶司这一机构并没有被立即裁撤。据李士桢《抚粤政略》卷二《奏疏》载,此后清廷并未放过岙门界口陆路贸易这块税收肥肉,认为“市舶司所征银两系落地旱税”,要求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对澳门旱路界口贸易“仍行照旧征收”。李士桢认为“今日监督征收海上出入洋船之货税,即是市舶司昔日禁海时征收在旱路界口贸易之货税,原是一项,在未开海以前则由陆而不由海,既开海以后,则由海而不由陆,此收则彼停,乃理之必然者也”。为此特具《请除市舶岙门旱路税银疏》(写于康熙二十五年)、《请豁市舶旱路税饷疏》(写于康熙二十六年四月)二疏,要求朝廷废除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岙门旱路饷额。另据阮元《广东通志》卷一百六十五《经政略八》载,“粤东未设盐院之前,只盐市提举司监之”。查盐院为巡盐察院署,亦称巡盐御史衙门。据《潋水志林》卷十《盐法》、同治《兴国县志》卷十六《盐课》等方志互见记载,康熙三十年,广东才开始设立巡盐御史总管盐务。这表明直到康熙三十年,广东市舶司仍作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的分属机构存在。
  广东市舶司究竟什么时候被裁?据阮元《广东通志》载,“盐课市舶提举司废署在外城大新街,迁承宣街。谨案:国朝并盐课提举,为一司,故只设一署,今裁”。可见,市舶司是和盐课司一起被裁并的。那么盐课提举司的裁撤或许能为我们提供答案。据金光祖《广东通志》卷十三《职官上》“盐课提举司”条记载,盐课提举司所属之员包括盐课提举、盐课吏目、广盈库大使、批验所大使、归德场大使、东莞场大使。但据《清圣祖实录》载, 康熙三十二年,应广东巡盐御史沙拜要求,吏部改设广东盐政人员,盐课提举司所有属员中,盐课提举、盐课吏目被裁,广盈库大使、批验所大使归属于盐运司,各盐场大使亦成为盐运司分司官吏。广东盐课提举司所属成员被清除一空,可见广东盐课提举司在康熙三十二年被彻底裁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市舶司作为盐课提举辖下的一分支机构,应该在康熙三十二年也被裁撤。

 

  来源: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与省社科联联合征编出版的《岭南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