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广东市舶司征税考略

2020-08-04 来源:本网原创稿

邓端本

  市舶司是中国古代集海关、外贸职能于一身的机构。它创建于唐代(唐称市舶使),终结于明代。明代在浙江、福建、广东三地设市舶司,时废时复,可以说是日趋没落的年代。对于其征税情况,史书记载也比较模糊,这亦是明朝闭关锁国政策破产和市舶司职能衰退的一种表现。所以,有加以考证的必要。
  按照《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志》的记载:“市舶司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因此,照规定,市舶司是有征税任务的。所谓“私货”,即随朝贡而来的商人所携带的那一部分货物,这些货物除市舶司优先购买外,余下部分是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的,所以要征税。
  《粤海关志》卷四转引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曰:“国王、王妃、陪臣等附至货物,抽其十分之五,其余官给之值。暹罗、爪哇(爪哇)二国免抽。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至水次,悉封藉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就是说,对那些非进贡的物资有两种待遇:属于国王、王妃、陪臣附至的货物,要按50%的税率征税;而商人带来的货物,则按20%的税率抽税。
  但是,这些规定在明代前期,完全是一纸具文,并未实行。洪武四年七月,明太祖“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同年九月,“户部言高丽、三佛齐入贡。其高丽海舶至大仓,三佛齐海舶至泉州海口,并请征其货。诏:勿征”。洪武十七年,又“命有司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货者,悉蠲其税”,明成祖登基后,亦仿照朱元璋的办法,“永乐元年八月,西洋琐里国王遣使贡,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税。命匆征。又刺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刺泥等人入贡,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亦不听”。所以邱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明虽沿前代市舶司之名,而无抽分之法。”黄佐《广东通志》卷六六亦说:“(广东)布政司案查得正统年间以迄弘治,节年俱无抽分。”
  为此,明朝初年的广东市舶司,并不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它的建立,只不过是为了“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而消其衅隙也”。换句话说,它就是明朝闭关锁国海禁政策的工具,它的作用是政治大于经济,它的主要任务就是掌管朝贡事务。所以高岐《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说:“贡至,经理之。此外他无事事。”
  但是,到了明朝中期,由于朝贡贸易的衰落,再加上两广常年用兵,财政出现困难,因此,武宗正德四年,“暹罗国船有为风飘至广东境者,镇巡官会议,税其货以备军需”。正德五年,户部对这一行为认可,正式批复了镇巡官。正德九年,右布政使吴廷举根据这一历史情况,请准朝廷,在广东建立正常的番舶抽分制度,“不问何年,来即取货。致番舶不绝于海氵笠,蛮人杂沓于州城”。吴廷举这一措施,明显的是鼓励番舶来广州贸易。因按朝贡贸易制度的规定,一般的国家只许三年一贡,不是朝贡期则番舶不准入境。吴廷举不问是否朝贡期,来则抽分和接待,因而番舶骤然之间多了起来,连与中国没有朝贡关系的葡萄牙商舶也开来贸易。所以谈迁《国榷》卷五说:“始榷进贡番舶,从广东右布政使吴廷举之请也。其后启佛郎机(即葡萄牙)之衅,谓廷举作俑矣。”
  当时的税率是按规定为20%,税款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为此,曾引起广东市舶太监对这一项税收的争夺。提举市舶太监毕真言:“旧制,泛海诸船,皆市舶司专理,近领于镇巡及三司官,乞如旧便。”礼部议:“市舶职司进贡方物,其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非敕旨所载,例不当预。中者令如熊宣旧例行。宣先任市舶太监也,尝以不预满刺加诸国番舶抽分,奏请兼理,为礼部所劾而罢。”由此可见,吴廷举建立起来的抽分制度,并没有让市舶司插手进来。据叶权(明嘉靖、万历年间人)《贤博编》证实,此项税款的征收,具体由海道负责。东莞却金亭碑记则进一步证明,派往番舶抽盘的官员是知县。嘉靖十七年,番禺知县李恺对番舶的抽盘,作了一些小改革,“不封堵,不抽盘,责令自报其数而验之”。即后来推行的番人报货制度,简化了手续。李恺还因拒绝夷人的金钱馈赠,而受到商人的称颂,却金亭碑就是记其政绩的。
  隆庆开放海禁后,市舶贸易掀起了一个高峰期。在新的形势下,因夷人报货不准确,市舶的抽分改为丈抽制。周玄日韦《泾林续记》曰:“广属香山为海舶出入噤喉,每一舶至,常持万金,并海外珍异诸物,多有至数万者。先报本县申达藩司,令舶提举同县官盘验。”“舶提举”即市舶司提举,为市舶司主要官员。《泾林续记》约成书于万历二十八年。观此则可知这一时期之市舶税,已由市舶司所掌握了。
  市舶税为什么会从地方政府手中转移到市舶司的手中呢?其原因是“万历二十七年上榷天下关税……山海之输,半蒐罗以进内府,而舶税归内监委官征收矣”。为了掌握各地的税收,万历皇帝派出由太监充任的税监,进驻地方各省,直接征收各项税款,故此时的市舶税,也就由地方政府转移到市舶太监的手上来了。《广东十三行考》转引《明会典》曰:“榷税之使,自万历二十六年千户赵永勋奏请,始命李凤于广州或征市舶,或征店税,或专领税务,或兼领开采。”
  虽然如此,但市舶税的征收,很快又由牙行所代劳了。因为明朝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外商来华贸易,要通过牙行的代理,牙行掌握了外贸的经营权,他们以舶商代表的身份,巧取豪夺,上下舞弊,货物“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已”。因此,当时便有三十六行(牙行)的组织,代客办理一切手续(包括代办关税)。因此,“提举悉十而取一,盖安坐而得,无簿书刑杖之劳”。可见市舶司的功能正在一天一天地消亡了。
综上所述,明朝初期无市舶征税事。明朝后期,虽由广东的地方政府建立了市舶征税制度,但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矛盾,征税由地方政府所掌握。到了后来,市舶税虽然归市舶司征收,但很快又转由牙行代劳。故有明一代,市舶司征税的职能是不够明显的。从中亦可以看到,明朝的对外政策是极端保守的,它大大地限制了外贸的发展,也扼杀了对外贸易进一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功能。

  来源:《岭南文史》杂志,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专员徐南铁推荐